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文体广电出版局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莆秀)文罚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莆田市秀屿区文体广电出版局作出的(莆秀)文罚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文体广电出版局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莆田市秀屿区文体广电出版局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皖宿州市埇桥春艺驯兽团的强制执行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裁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文体广电出版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