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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环保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加油站环保行政处罚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环保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加油站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环保局查明,中石化森美(福建)石**菌柄加油站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经环保部门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晋环罚字(2014)第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使用储油罐。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环保局于2015年2月13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送达责令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间未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对催告书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环保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不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晋环罚字(2014)第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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