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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与王和中土地行政处罚纠纷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和中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7日以被执行人王和中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09年5月份开始擅自在长泰县枋洋镇径仑村后埔山5组地块上建工棚,地类为园地,用地四至:东至住房、西至山地、南至山地、北至道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泰国土资监字(2015)第11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计人民币2400元。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泰国土资监字(2015)第11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27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王和中,被执行人王和中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和中送达泰国土资催字(2015)2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催告书,被执行人王和中至今未全部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泰国土资监字(2015)第11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王和中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起诉,又未全部履行,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和中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参照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泰国土资监字(2015)第11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等内容,由申请人**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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