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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土资源局与福建省长泰县马洋溪生态旅游区十里村村委会土地行政处罚纠纷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长泰县马洋溪生态旅游区十里村村委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3日以被执行人福建省长泰县马洋溪生态旅游区十**委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2年11月份开始在马洋溪生态旅游区十里村9组桥仔头地块上建安置房,总占地建设面积0.7亩,地类属耕地0.11亩,园地0.22亩,未利用地0.37亩,用地四至:东至空地、西至空地、南至空地、北至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泰国土资监字(2015)第10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计人民币伍仟零伍拾叁元(即耕地:0.11亩u0026times;6000元/亩u0026times;2u003d1320元,园地:0.22亩u0026times;666.67㎡/亩u0026times;12元/㎡u003d1760元,未利用地:0.37亩u0026times;666.67㎡/亩u0026times;8元/㎡u003d1973元,合计5053元)。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泰国土资监字(2015)第10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福建省长泰县马洋溪生态旅游区十**委会,被执行人福建省长泰县马洋溪生态旅游区十**委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仅于2015年7月29日缴纳罚款5053元。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长泰县马洋溪生态旅游区十**委会送达泰国土资催字(2015)1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催告书,被执行人福建省长泰县马洋溪生态旅游区十**委会至今未全部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泰国土资监字(2015)第10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福建省长泰县马洋溪生态旅游区十**委会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起诉,又未全部履行,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5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参照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泰国土资监字(2015)第10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等内容,由申请人**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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