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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靖县林业局与漳州绿之源生**限公司自然资源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9月21日,本院收到福建省南靖县林业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对被执行人漳州绿之源生**限公司(下称绿之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给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靖县林业局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绿之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在未办理林业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靖城镇某某村u0026ldquo;某某山u0026rdquo;林地内建厂房,用于生产有机肥料,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相关技术部门现场勘验:改变用途林地总面积8329平方米(其中厂房等占地面积1441平方米,已推平未硬化地面面积6888平方米);地类为经济林地,林种为果树林,皆非生态公益林。2014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绿之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u0026ldquo;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10元至30元的罚款。u0026rdquo;的规定,作出靖林林*(2014)0213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是: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限于2015年6月30日前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4410元(已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u0026ldquo;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u0026rdquo;本案被申请执行人绿之源未办理林业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某某镇草前村u0026ldquo;某某山u0026rdquo;林地内建厂房,用于生产有机肥料,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达8329平方米,其行为后果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要求被申请执行人绿之源公司限期u0026ldquo;恢复原状u0026rdquo;的行政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代履行的法定条件。同时参照《违反森林法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八条u0026ldquo;被责令补种林木,因故不能补种的,可以交纳所需的费用,由林业主管部门收缴,代为补植u0026rdquo;的规定,该办法也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履行的职权。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主管部门,其作出要求被执行人u0026ldquo;恢复原状u0026rdquo;的行政决定涉及到林地的地类、林木种类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由申请人代履行更能了解政策法律、把握执行分寸,执行的社会效果会更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福建省南靖县林业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漳州**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漳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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