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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庄**、林东雪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靖县卫计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靖人口征决字(2014)第106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南靖县卫计局认定被执行人庄**、林**于2010年3月19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10日生育第一个孩子(男),起名庄某甲;2014年5月9日生育第二个孩子(男),起名庄某乙。被执行人庄**夫妻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和陈述;2014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根据**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参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靖人口征决字(2014)第106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45583元。同日,该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不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8月25日,被执行人庄**向申请执行人提出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经批准同意其于2014年8月26日缴纳10000元(已缴纳)、2015年8月25日前交清35583元。2015年4月20日被执行人又缴费3000元。分期缴费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尚欠费32583未缴清。2015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催告其自动履行缴费义务。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费义务。另根据中**县委、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靖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靖**(2015)8号)和南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南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印章及其三枚业务专用章的通知》(靖政办(2015)38号),南**生局与南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整合重组为南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由南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承受上述二个单位的权利义务,2015年5月5日,该局公章正式启用。

上述事实,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户籍登记证明、调查询问笔录、出生医学证明、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据、标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审批表、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决定书、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靖县卫计局作出的靖人口征决字(2014)第106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庄**、林**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南靖县卫计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南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靖人口征决字(2014)第106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庄**、林**必须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2583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漳州**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漳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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