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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永定区国土资源局与赖洪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永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执01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执行人赖**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永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执01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同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决定处罚:责令赖**退还非法占用的141.78㎡土地,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兴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被申请执行人赖**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赖**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期履行行政处罚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按期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永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执01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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