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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林业局与沈**林业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湖*派林罚书字(2009)第05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沈**林业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在给予被申请执行人较重的行政处罚时未经集体讨论决定,并于2009年11月2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林业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和湖森派林**(2009)第05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2、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25000元(2500㎡10元/㎡)。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沈**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期履行恢复非法改变用途林地的原状。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未经集体讨论决定,并且在同一天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权利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湖*派林罚书字(2009)第05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龙岩**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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