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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与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邢*诉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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