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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济南市**道办事处田庄社区居委会城建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8月19日向我院申请城建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2月6日作出济天城执处字(2015)第05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经查实,济南市天桥**区居民委员会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在天桥区田庄东路进行老年公寓建设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及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济南市天桥**区居民委员会罚款人民币27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成到相关部门补办手续。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天城执处字(2015)第05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5年2月9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天城执处字(2015)第05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居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居民委员会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缴纳罚款270000元,同时交纳本案执行费用3950元,以上共计273950元,交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三、被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居民委员会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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