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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源局与济南市历**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济南**民法院申请执行济国土资罚字(2013)5040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济南**民法院指定由长清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济南市历**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于2012年5月15日与谢**签定《土地承包合同》,将位于该村村东北的集体土地6972平方米承租给谢**拟建厂房,租期30年,截止立案调查时,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已收取谢**土地承租费用15702元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3)504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1、责令济南市历**村村民委员会15日内改正非法出租集体土地行为。2、没收济南市历**村村民委员会非法所得15702元,并按非法所得20%对历城区**村民委员会处以3140元罚款。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3)504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7月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4)第5001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3)504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不复议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3)504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济南市历**村村民委员会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没收被执行人非法所得15702元,并按其非法所得的20%交纳罚款3140元)。

三、如被执行人济南市历**村村民委员会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的机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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