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诉被告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处罚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英于2015年10月28日以学校已建成、诉讼无意义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济南市长清区林业局与靖立亮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高光宝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济南**源局与崔**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济南**源局与济南市历**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济南**源局与济南市历**庄村委会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王*与平度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邵长寿与莱西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马*与济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案由一审行政判决书
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与赵**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济阳**源局与董**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