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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济阳**源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诉被告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处罚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英于2015年10月28日以学校已建成、诉讼无意义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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