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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阳**源局与董**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3年11月擅自占用济阳街道苟王*集体土地4277平方米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济阳国土监处字(2014)第Z17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内容是:1、退还非法占用的济**办事处苟王*集体土地4277平方米;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设施;3、恢复土地原貌,恢复到耕地种植条件;4、对其违法用地行为处以103875元罚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第1、2、3项处罚内容。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土地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2月10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4)第Z171号《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起诉,经被执行人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阳国土监处字(2014)第Z17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1、2、3项内容。

二、限被执行人董**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济阳街道苟王*集体土地364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貌,恢复到耕地种植条件。

三、上述裁定事项,逾期不履行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济阳**办事处组织实施。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董**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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