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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北区大队与市北区军民鱼水情大酒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青**市北区大队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就市北区军民鱼水情大酒店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青北公(消)行罚决字(2014)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市北区大队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未影响国家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撤回执行申请。

二、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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