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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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