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执行标的为61912元。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黄*执字第2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