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市**监督管理局与安徽久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安徽久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于2015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2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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