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市工**术开发区分局与石**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工**术开发区分局与被执行人石**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工**术开发区分局青工商开处字(2013)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案款33000元,案款已发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青岛市工**术开发区分局青工商开处字(2013)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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