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青北人社监罚字(2014)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0元、利息及执行费用等。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查无被执行人的下落,通过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其他途径,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青北人社监罚字(2014)第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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