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开发区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青岛**开发区祥莲居快餐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被执行人青岛**开发区祥莲居快餐已自行整改,申请执行人青岛**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黄*执字第5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李**与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青岛市黄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青岛市黄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青岛市黄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墨市环境保护局与青岛市**回收中心昌盛回收站执行裁定书
墨市环境保护局与即墨市马*赢铆焊厂执行裁定书
刘*与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墨市国土资源局与即墨市北**村民委员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青岛热**限公司诉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