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墨市环境保护局与青岛市**回收中心昌盛回收站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环境保**华东金属回收中心昌盛回收站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即行审字第140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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