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诉被告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柳*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李**与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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