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青北人社监罚字(2015)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向本院申请并经本院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6000元以及赤阳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用等。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或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青北人社监罚字(2015)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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