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王某某自然资源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济南**民法院申请执行王某某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济南**民法院指定平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29日以被执行人王某某未经批准,于2012年10月擅自占用历城区仲宫镇王家庄北村集体土地4892.2平方米建设四栋联体二层住宅及硬化路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了济国土罚字(2013)第5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是:1、限王某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退还给历城区仲**民委员会;2、对王某某非法占用128.9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计3867元,对非法占用4763.3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95266元,以上罚款共计99133元。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济国土罚字(2013)第5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项内容。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5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8月2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虽主动缴纳了罚款,但未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历城区**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3)5038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5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5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项内容。

二、本案由历城区仲宫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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