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郝*因诉被上诉人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郝*向本院自愿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上诉人郝*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郝*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