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鑫**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理中心、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表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自愿作出的,且该行为并未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鑫**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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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长寿与莱西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胶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吕**与莱西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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