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青岛海**限公司冷藏厂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北行审字第9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8712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青岛海**限公司冷藏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行审字第9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