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该局作出的西土罚字(2015)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莱西市夏格庄镇夏格庄二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其于2015年8月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