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淄博**源局与滕*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淄博**源局与滕*行政处罚一案,淄博**源局作出的淄国土罚字(2014)第506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淄博**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支付罚款的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行执字第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