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烟台市**平分局与张**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平分局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称,被执行人张**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2年10月在烟台市牟平区莒格庄镇洼里村东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占地291平方米(合0.44亩)其中建筑占地121.07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了烟国土资罚字(2015)4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建筑面积121.07.12平方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2月3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2015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达了烟国土资催告字第(2015)4012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张**至今仍未履行烟国土资罚字(2015)4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的义务。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证明案件来源及立案过程;2、对张**、张**的调查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讨论笔录,证明被申请执行人存在违法事实;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补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程序对被执行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4、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证明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的义务。

被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烟国土资罚字(2015)4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被执行人张**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张庆兴于2015年9月30日前,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21.07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由烟台市牟平区莒格庄镇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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