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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蓬莱九**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蓬人社罚决字(201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蓬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蓬莱**服务中心于2014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申请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5年1月30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作出蓬人社罚决字(201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被执行人应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1706664.12元。申请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蓬人社罚决字(201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强制执行催告,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蓬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作出的蓬人社罚决字(201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蓬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蓬人社罚决字(201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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