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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宋**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海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海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19日,以被执行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海卫医罚(2014)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海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申请人宋福修到庭参加了听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海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海卫医罚(2014)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8月1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宋**,被执行人宋**在法定期间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海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宋**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海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宋**必须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海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海卫医罚(2014)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规定的义务。

三、被执行人宋**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费200.00元由被申请人宋福修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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