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阳**源局与海阳市凤**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海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海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3月28日以被申请人海阳市凤**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村民住宅楼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了海国土资罚字(2014)第1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责令被申请人海阳市凤**村民委员会自接到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海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本院通知后仍未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海阳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烟台**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