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生局与刘**卫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其作出的鲁新卫医罚字2014第0701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7月28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鲁新卫医罚字2014第0701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一案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新卫医罚字2014第07011号)于2014年10月7日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泰市卫生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鲁新卫医罚字2014第0701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已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鲁新卫医罚字2014第07011号行政处罚决定。限被执行人刘**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1、停止诊疗活动;2、没收开展诊疗活动的药品、器械;3、缴纳罚款人民币:2900元(大写:贰仟玖佰元整);4、加罚人民币:2900元(大写:贰仟玖佰元整)的义务,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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