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华诉被告新泰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郭**与新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生局与李**卫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生局与尹**卫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生局与孙**卫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生局与刘*卫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威海特**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登区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新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丛树海与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区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生局与被执行人朱**卫生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威海阿**限公司与威海**护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