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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新泰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华诉被告新泰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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