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日照**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东行执审字第5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日国土资执罚(2011)13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自行整改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2)东行执审字第59号行政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