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日照**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人社监罚字(2014)第3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相关义务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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