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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源局申请执行日照市东**赁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下称u0026ldquo;市国土局u0026rdquo;至裁定主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日国土资执罚(2014)100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日**租赁有限公司(下称u0026ldquo;兆**司u0026rdquo;至裁定主文)送达了执行预先通知书,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异议。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兆**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申家坡村集体土地建设厂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日国土资执罚(2014)1009号行政处罚决定,现法定期限已满,被执行人没有履行退还土地、没收部分建筑物、拆除部分建筑物、缴纳罚款的处罚决定,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辩称,被执行人是经政府协调而与日照市东**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并非案件当事人,同时被执行人是为了配合政府规划,本身也是受害者,所以请求法院停止对本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因被执行人兆**司未经批准,于2013年10月开始,擅自占用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申家坡村集体土地14333.36平方米(耕地4173平方米、园地10160.36平方米)建设厂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4年11月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日国土资执罚(2014)1009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17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160.3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非法占用的4173平方米耕地,按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非法占用的10160.36平方米园地,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307532.2元。

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作出的日国土资执罚(2014)1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4年11月7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兆**司,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履行行政决定的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故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日国土资执罚(2014)1009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包括:1、退还土地;2、没收部分建筑物;3、拆除部分建筑物;4、缴纳罚款。

本案在听证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针对被执行人兆**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作出如下答复:1、本案中占用土地并实际建设的都是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2、被执行人提出的其它问题与本案无关。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的答复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会审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及各文书的送达回执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申请执行的日国土资执罚(2014)1009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执法程序方面合法。关于该决定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对被执行人兆**司非法占地的行为处以退还土地、没收部分建筑物、拆除部分建筑物、缴纳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兆**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通过审查查明其理由并不成立,且其在听证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相应答复亦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日国土资执罚(2014)1009号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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