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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管理局申请执行马**工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博兴**管理局申请执行马**工商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博工商处字(2014)7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博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博工商处字(2014)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马**,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博兴**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博工商处字(2014)7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博兴**管理局对马**作出的博工商处字(2014)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马*飞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罚款3000元,加处罚款3000元,共计6000元;

三、被执行人马*飞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马**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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