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临清市**管理局与临清金圣起**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临清金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安监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期间,因出现中止情形,该案中止,中止期间,申请执行人因被申请人已将问题整改完毕,而且该企业于2014年8月停产至今,无法执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为此,该案中止结束,恢复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妨碍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依法终结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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