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冠县第**限公司因安监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冠县第**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冠县第**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冠县第**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冠县第**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葛**与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与莘县公安局、莘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与阳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山月仙与莘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制革厂与聊城市盐务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临清市**管理局与临清金圣起**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梁山县**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聊城市**府区分局诉李**环保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