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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第**限公司与阳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冠县第**限公司因安监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冠县第**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冠县第**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冠县第**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冠县第**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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