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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阳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诉被上诉人阳谷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被上诉人阳谷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鲁**、韩**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冀承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

本案发回阳谷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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