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诉被上诉人阳谷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被上诉人阳谷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鲁**、韩**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冀承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
本案发回阳谷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