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宁津县盐务局申请执行邓**盐务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规范(试用)》第八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2015)宁行执字第64-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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