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齐河县盐务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祝阿镇北关独一味油饼店行政处罚一案中,被申请人已履行交纳罚款的义务。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齐行执字第18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杨**诉平原县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武城**护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妇幼保健站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齐河**管理局与徐**行政处罚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杨**与夏津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东天**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宁**务局与邓**执行裁定书
宁津县国土资源局与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齐河**管理局与张*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齐河**管理局与董**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