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青诉被告夏津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杨*青的事情已经协调处理,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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