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城**护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山东武**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被申请执行人山东武**品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杨**诉平原县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武城**护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妇幼保健站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杨**与夏津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闫**诉平原**护局不服环境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诸某某诉被告平原县公安局及第三人周某某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齐河**管理局与徐**行政处罚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东天**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齐河**管理局与张*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齐河**管理局与董**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