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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某某诉被告平原县公安局及第三人周某某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某某诉被告平原县公安局及第三人周某某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均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以“忙麦、浇地且车又晚点,主要原因是忙麦、浇地”为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情形,且被告及第三人方均明确表示因原告非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不同意再次组织开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诸某某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诸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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