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齐河**管理局与张*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齐**机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张*农机行政处罚一案中,因被申请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齐行执字第19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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