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齐河**管理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徐**农机行政处罚一案中,因被申请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齐行执字第18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杨**诉平原县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武城**护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妇幼保健站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杨**与夏津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东天**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齐河**管理局与张*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宁**务局与邓**执行裁定书
齐河**管理局与徐**行政处罚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齐河**管理局与董**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齐**务局与祝阿镇北关独一味油饼店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