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业局与辛勇浜林业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乐陵市林业局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林罚决字(2014)第121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乐陵市林业局于2015年3月18日以被执行人辛勇浜未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购加工木材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1、2、3款及第40条的规定,作出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没收被执行人辛勇浜非法收购的木材和1000元非法所得;罚款2000元。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辛**已向申请执行人乐陵市林业局缴纳罚款及非法所得,未履行没收非法收购的木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乐陵市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等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乐陵市林业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本裁定书10日内履行没收非法收购的木材;

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辛勇浜承担。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德州**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乐陵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